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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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69號原告 王翊宸 即 王珮螢 之繼承人原告 陳誼慧 即王珮螢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盈舜 律師被告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堯懷 訴訟代理人 周献隆
陳泰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3月20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惟因被告以有試行調解意願並聲請再開辯論,且經原告同意,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在卷可參,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9年3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