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劉莊素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呂子彥附表: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號││││├─┼──────┼───────┼─────┤│1│台灣高速鐵路│89ND00000000│1,000│││股份有限公司│││├─┼──────┼───────┼─────┤│2│台灣高速鐵路│89ND00000000│1,000│││股份有限公司│││├─┼──────┼───────┼─────┤│3│台灣高速鐵路│89ND00000000│1,000│││股份有限公司│││├─┼──────┼───────┼─────┤│4│台灣高速鐵路│89ND00000000│1,000│││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