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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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菖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京擇 訴訟代理人 連奕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呂子彥┌─────────────────────────────────────────────────────┐│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拿皇行印刷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菖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4,274元│PD0000000│108年9月30日│││司│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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