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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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芊懿 (原名 王美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相對人王美崴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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