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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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好鄰居新鑫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士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雅企室內裝修設計│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好鄰居新鑫清潔有限公│10,710元│AM0000000│108年8月6日│││有限公司陳志人│限公司延平分公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