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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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6號原告 張振發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 律師被告 林莉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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