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6號原告 張振發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 律師被告 林莉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