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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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凡(原名 彭秀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彭凡(原名彭秀鳳)給付違約金暨手續費之依據為何?其中違約金數額為何?手續費數額為何?各有何法律依據?如何計算?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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