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祥誠選任辯護人楊佳勳律師
張崇哲律師 鄭弘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祥誠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祥誠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刑法第221條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並於
101年1月14日、101年3月14日及101年5月14日起分別裁定延長羈押2月,至101年7月13日第4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審認結果,認被告本案被訴對於女子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未遂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之犯行,均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並於101年6月27日以100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判處被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
3年,有本院100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可參,由於被告係受重刑之宣告,因刑罰制裁嚴厲,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因而可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均尚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7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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