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侵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重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祥誠 選任辯護人 邱顯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