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福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趙福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7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趙福華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年4月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正龍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