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500號聲請人 謝漢霖 即 謝文富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謝漢霖即謝文富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件。
二、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一件。
三、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