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9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湘怡
王世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區莉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5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