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086號債權人 盧俊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奕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
二、如欲依票據關係請求,請表明本件本票是否已依法提示。
三、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其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