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侵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祥誠 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 律師
張崇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之犯同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而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從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8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101年11月21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2年1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2年1月2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