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弘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弘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高弘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2月18日│99年3月26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850號│101年度偵字第218、42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字第117號│101年度六簡字第36號││├───┼─────────────┼─────────────┤││日期│99年4月6日│101年3月8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117號│101年度六簡字第36號││├───┼─────────────┼─────────────┤││日期│99年4月23日│101年6月5日│├───┴───┼─────────────┼─────────────┤│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再字第67號│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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