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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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上訴人 高劉卉敏 被上訴人 蔡勝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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