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23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理人 陳孟婷
相對人 楊氏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通知相對人給付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曾寄發回饋金審查決定通知書及回饋金催告函至相對人通訊地址及居留地址,分別以招領逾期及查無此人為由遭退回,無法送達。因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通知郵件遭退回乙節,有通知信函及信封可證。且本院囑託員警調查,相對人並未居住上址,且現場查訪經第三人告知,相對人於半年前已出境回越南,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11年3月3日新北市警峽刑字第1113657433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