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368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告 張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交通),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又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見本院卷第8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規定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