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15號
原告 詹麗花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官寧郁 律師
鄭育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雅萍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所請求返還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5,500元,有稅籍證明書附卷可參,應得以此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2、3項所請求者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至於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律師費用60,000元部分,與前開標的並不相同,且無競合或選擇關係,亦非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5,500元(計算式:75,500+60,000=13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