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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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9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林阿勝 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4,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