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雄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42元,應繳
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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