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仰明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2月27日本院108年度雄勞簡字第9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92,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