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張國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素 精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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