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 律師
         蔡信泰 律師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文
  訴訟代理人  蘇雅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參萬陸仟貳佰元,及各按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分別
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
票款給付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當事人
兩造相同者,得合併裁判之,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八號、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一一號兩造當事人
均相同,訴訟標的亦均為票款給付請求權,且兩造均稱所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同
,故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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