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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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周萬順
右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三七
、六五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基準法應發給勞工資遣費之規
定,處罰金壹萬元。
周萬順違反勞動基準法應發給勞工資遣費之規定,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周萬
順::明知 龍榮進 自民國「五十三年」起,應更正為「五十二年」。
二、右開犯罪事實,有⑴代表被告甲○○○有限公司出席九十年五月二日勞資爭議調
解會之 周豐益 於該會議中自認尚未給付勞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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