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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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丙○○
丁○○戊○○己○○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Cayman)BiotopHoldingCo.,Ltd.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捌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零陸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