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全學 、葉XX、葉XX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並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
,為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定。法院認調解之聲
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
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
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亦規定明確。按法院之通知,其內容如足認係法院對於有
關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之意思表示者,其性質即與裁定無異
(最高法院67年度第11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參照)
。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調解之聲請,就相對人葉XX、葉XX之姓名
及身分證字號並未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日以南院
武字民法107年度新簡調第8號函命原告於收受該函文10日內
補正,並同時請聲請人補正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
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該函文業於同年1月5日合法送達聲
請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本件上述相對人未明,且分割遺產本需以繼承人全體同意
始可協議分割方法,既然部分相對人未明即無調解可能,依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