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小字第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何維綱
訴訟代理人 何紀勳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