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小字第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何維綱
訴訟代理人  何紀勳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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