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秀英
相 對 人 黃雅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7
年度城簡字第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本院107年度城簡字第9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
業據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件以為釋明,經本院
調閱聲請人101至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資料,可知聲請人
102年度除所得新臺幣(下同)15,631元、103年所得3,752
元、104年所得73,803(67,803+6,000=67,803)元、105年
所得6,000元,及一輛民國92年出廠之汽車外,無其他不動
產或動產,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
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
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