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
原告AB000-A113402(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
代理人AB000-A113402A(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AB000-A113402B(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2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許月馨
法官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