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605號
原 告 林美吟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
被 告 廖千慧
訴訟代理人 廖仁豪
被 告 張椿梅
蔡玉葉
訴訟代理人 陳連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⑴指定民國107年2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
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之現場進行勘驗程序。⑵並指
定民國107年2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進行辯論程序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孟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