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智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玉如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