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7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城簡字第78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