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林盈慧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即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撤銷贈與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19日所為判決,於110年
2月8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