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837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劉立崴

被告 姬羿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1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聲明第一項國民現金卡之被告最後繳款日前後各5期繳款紀錄等交易紀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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