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6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瑞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1,57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