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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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63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林威
被   告  蕭菀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萬伍仟
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陸元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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