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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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133號
原 告 顧家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郭雪霞 發支付命
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37,73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2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7
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