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小字第3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35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訴訟代理人  林豈儀
 被   告  蔡書平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35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1月1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何靜惠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356元,及其中50,041元,應
自民國105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法院書記官劉昆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