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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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7年度除字第2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份有│78-NX-0000000-││1│900││││限公司(原名:中國信│9│││││││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