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4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彭寶慧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宜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