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2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杏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796元(計算式:應拆除面積1.61㎡×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66,333元/㎡=106,7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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