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429號
原告 陳素月 即依美高級乾洗店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
被告成功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裕茗
訴訟代理人 蘇姵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2年6月22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該宣判日期係法定休假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2年6月27日上午10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