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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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39號

原告 莊月蓮

被告 劉月卿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

複代理人 龔柏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2年6月22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該宣判日期係法定休假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2年6月27日上午10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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