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28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洪宗輝
           弄3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家慶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
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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