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28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洪宗輝
弄3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家慶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
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