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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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502號
原告 林麗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