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3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33號)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第2項│刑法第339第1項│├───────┼─────────────┼─────────────┤│犯罪日期│88年8月26日│90年11月8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8│91││案├───┼─────────────┼─────────────┤│年│字│偵│偵緝││號├───┼─────────────┼─────────────┤│度│號│20259│19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年│90│91│95(更定其刑)│││案├─┼─────────────┼─┼───────────┤│後││字│上訴│簡│聲│││號├─┼─────────────┼─┼───────────┤│事││號│2116│64│229││├─┼─┼─────────────┼─┼───────────┤│實│判│年│90│91│95│││決├─┼─────────────┼─┼───────────┤│審│日│月│11│6│3│││期├─┼─────────────┼─┼───────────┤│││日│27│10│1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90│91│95││確│案├─┼─────────────┼─┼───────────┤│││字│上訴│簡│聲││定│號├─┼─────────────┼─┼───────────┤│││號│2116│64│229││日├─┼─┼─────────────┼─┼───────────┤││確│年│90│93│95││期│定├─┼─────────────┼─┼───────────┤││日│月│12│10│4│││期├─┼─────────────┼─┼───────────┤│││日│28│25│10│├───┴─┴─┼─────────────┼─┴───────────┤│合於中華民國九│不應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不應減刑│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執緝字第2188號│度執緝字第7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