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分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應減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刑法第51條第5款,另定應執行刑。
三、再受刑人所犯均係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均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應執行之刑且未逾6月,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96年6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第4題、96年7月6日刑事庭長會議第6題決議分別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其易刑折算標準不同,均已確定,減刑後合併定執行刑時,其易刑之折算標準,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意旨,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原判決日期分係於96年3月30日、同年5月31日,又被告犯罪行為時均在95年
7月1日後,該判決時應適用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惟各該判決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金額標準不同,揆諸上開說明,應依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規定,應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洪忠 改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台幣2,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6年1月10日│96年2月12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426│3247│├───┼───┼──────────────┼──────────────┤││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年│96│96│││案├─┼──────────────┼──────────────┤│後││字│交簡│交易│││號├─┼──────────────┼──────────────┤│事││號│199│261││├─┼─┼──────────────┼──────────────┤│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3│5│││期├─┼──────────────┼──────────────┤│││日│30│31│├───┼─┴─┼──────────────┼──────────────┤││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96│96││確│案├─┼──────────────┼──────────────┤│││字│交簡│交易││定│號├─┼──────────────┼──────────────┤│││號│199│261││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5│7│││期├─┼──────────────┼──────────────┤│││日│7│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471號│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3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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