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95號
原 告 游雅婷
被 告 蘇愛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北投區,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被告未提出本院有本件管轄權之依據,逕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