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家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恒昌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
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新臺幣(下同)3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